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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船员,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村。被告人万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盛某某、苏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盛某某、苏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另案处理)、万某丙(另案处理)经预谋,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璐康中介内,以上船务工为由,骗取盛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2020年8月3日,被告人万某甲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木套忠信中介内,以上船务工为由,骗取苏某甲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万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船员劳务合同、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丙、万某乙、苏某乙、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苏某甲陈述;

4.被告人万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与万某丙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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