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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万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3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万某甲通过上线“万某乙”(基本情况不详)提供的私彩网址、会员账号及密码在儋州市**镇**街**号彩票店向社会公众非法销售 “七星彩”和“排列五”彩票。每期彩票开奖后,万某甲扣除7%的提成费,再通过微信向“万某乙”发送彩票销售额等信息。经统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3月24日,万某甲共销售私彩129736元,从中非法获利9081.52元。

2020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镇**街**号抓获万某甲,扣押其持有的电脑主机1台、热敏便携式打印机1台、P30 Pro手机1部、收款二维码2张、彩票款220元。

2020年7月3日,万某甲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款9081.52元至本院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彩票下注页面图、说明、票据;

2.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

3.现场勘查笔录(含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973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青

检察官助理:杨  蝶

书  记  员:罗文玲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万某丙,电话号码1308605****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暂扣款票据2张

4.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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