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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甲非法经营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秦州区汪川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0月14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万某甲多次从礼县**镇**村村民吴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卷烟,价值达人民币295985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之后,万某甲又将以上所收购的卷烟多次销售给礼县辖区内多名用户,价值达人民币195712元(大写壹拾玖万伍仟柒佰壹拾贰元整)。

    经查,被告人万某甲无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其照片、提取笔录及其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及时到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玮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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