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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桂祥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万桂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苑**期**栋**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万桂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万桂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二审期间发现万桂祥在一审宣判前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该犯罪行为丹棱县公安局已于2003年7月29日立案侦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丹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桂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万桂祥在丹棱县丹棱镇七李路“金嗓子”音乐厅唱歌时与同在该音乐厅唱歌的被害人熊某某发生纠纷。万桂祥在音乐厅外手持铁棒击打熊某某的头部、面部,致熊某某右眼球受伤,后在医院摘除了眼球。经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万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李某丁、朱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桂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桂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桂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万桂祥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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