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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永元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万永元,绰号“张飞”,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沐川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永元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8年1月11日下午,杨某某(已判刑)要求入伙冯某某(已判刑)等人承揽万达广场旁的“富丽尚悦居”工地土石方工程,被冯某某拒绝后,因杨某某阻止工地施工,与冯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推攘。王某某在得知此事后,便邀约被告人万永元、邹某某(已判刑)等人到达现场参与打斗。当天下午16时30分许,杨某某邀约的人与冯某某邀约的人持砍刀、钢管、木棒发生打斗追砍,其中,万永元持枪参与斗殴。斗殴致李某某、周某某受伤,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轿车(川******、川******、川******)打砸损毁。经物价认定,三辆轿车受损价值为25780元。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二、开设赌场罪: 

2016年5月至年末,闵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佛光路525号原“佛景乐都”酒店7楼以扑克牌推马股方式开设赌场,以每局盈利的3%或5%抽头渔利。被告人万永元作为股东,与他人轮流坐庄,并参与赌场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永元持械聚众斗殴、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永元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万永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万永元在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万永元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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