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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90041954********,大学文化,1996年9月至2014年3月在西南交通大学**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3月退休至今续任**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号附******单元****号,现住址: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号。2020年7月28日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万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0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有公司人员滥职权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公司,为西南交通大学所属,并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主管部门。2005年8月,万某某在时任**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期间,超越职权以**总公司的名义与自然人聂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800万元成立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擅自决定以登记在**总公司名下实际属于西南交通大学和眉山车辆厂共有的成都市金牛区**路**号第**层、第**层合计1326平方米办公用房,作价人民币2,405,364元用于向**公司投资占股30%,以该房屋作为实物出资未报请主管部门西南交通大学的同意,一直未过户。

2007年至2009年期间,**公司股东之一、总经理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的名义和个人名义向周某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62.5万元,后以岷江府邸综合楼1楼商铺的名义作为抵押,周某某指定代理人廖某某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预售登记。2016年9月,因上述商铺无法过户,张某某以**公司名义签订房屋买卖解除协议,协议补偿周某某人民币433.284万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总公司因未履行出资人义务成为被执行人,2019年5月8日以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第**层、第**层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向周某某支付了4,167,713.75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决定以国有资产投资入股与他人成立公司,且未履行对成立公司的出资义务与监管责任,造成国有公司损失416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聪

2020年11月25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系取保候审;

2.案卷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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