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涛涛、万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2月18日,万某乙(另案处理)单独或伙同万某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万涛涛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赣江南昌县等处水域非法采砂进行售卖,数额特别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底至2018年8月份,万某乙等人擅自在赣江新建区水域非法采砂,出售给左某某、周某某等人,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895900元。
2、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18日,万某乙、万某丙伙同被告人万涛涛等人擅自在赣江南昌县**乡等处水域非法采砂,出售给左某某、周某某、尹某某、朱某某等数十人,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4753000元。该非法采砂期间,被告人万某甲受万某丙等人雇佣,领取每日700元的高额固定工资,在非法采砂时负责望风、采购材料、接送万某丙、万某乙等事务。
3、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5日,万某乙伙同他人擅自在赣江南昌县**乡水域非法采砂,出售给左某甲、尹某甲、左某乙、尹某乙、尹某丙五人,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811000元。
2018年12月21日,万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扣押万某乙随身携带的现金208700元,在其赣A*****的绿色福特车内扣押记账本五本、银行卡若干、手机二部。同时,公安机关扣押了万某乙、万某丙等人非法采砂的船只二艘。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万涛涛、万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 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万涛涛、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涛涛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万某甲明知他人非法采砂仍受雇提供帮助,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万涛涛、万某甲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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