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万玉某,绰号老四,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镇**村委**村**号,现住蒙某市**街道**村委会**村**房**号。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2年7月22日分别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三,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2********,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乡**村委会**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9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4日分别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1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玉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7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万玉某与被告人何某某骑着一辆绿色的三轮电动车来到蒙某市老客运站水果批发市场外的一家五金店门口,用自制的六角扳手共同将被害人杨某甲的一辆王派牌红色速乐迪S160型三轮电动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甲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90.32元。
2.2020年8月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万玉某与被告人何某某骑着一辆绿色的三轮电动车来到蒙某市新安所镇莲花超市附近,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重庆重卡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乙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1327.50元。
3、2020年8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万玉某与被告人何某某骑着一辆绿色的三轮电动车来到蒙某市新安所镇八九烧烤店附近,何某某用自制的六角扳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垃圾车旁的一辆大连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玉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玉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玉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万玉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玉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玉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玉某、何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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