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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碧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万碧,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开挖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殴打李某某致轻微伤,于2018年6月12日,与李某某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因本案,2019年4月4日被城北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碧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9日21时许,万碧酒后来到岳阳县**镇**路“**理发店”洗头,当时理发店工作人员都在忙,于是万碧在前台等,等了一会过后,万碧出去和朋友周某某两人在理发店门口花坛处坐。此时,刚好路过两名学生,万碧对着学生喊了一声,但学生没有理会只回头看了一眼,万碧便借着酒性追上学生,对着其中一名男学生陈某某背上踢了一脚,万碧自己摔倒后爬起,接着对持匕首对着陈某某背部刺了一刀。陈某某因临近高考,无时间做伤情鉴定。

2019年4月4日万碧自动到城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万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方位图;8.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碧酒后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碧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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