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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礼、陈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万礼,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3********,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房**期**栋**单元**号。199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0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礼、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礼伙同陈某某入室盗窃,同其约定所得财物按照六四分成,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两人分别在高新区**苑、**星城、**湖国际社区入室盗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9日14时左右,万礼伙同陈某某到自贡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号房屋,万礼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住宅进行盗窃,盗窃到一部苹果手机、银手链一条,陈某某负责敲门和望风并分得300元现金;

2、2020年7月2日8点左右,万礼伙同陈某某到自贡市高新区**小区**栋**楼**号房屋,万礼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进行盗窃,盗窃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郎酒2瓶、银手镯1个,陈某某负责敲门和望风并分得180元现金;

3、2020年7月15日14点左右,万礼伙同陈某某到自贡市高新区**湖国际社区12栋16楼179号房屋,万礼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进行盗窃,盗窃到5瓶五粮液、1瓶茅台、1瓶青花郎酒、2条硬中华烟、2条细贵烟,陈某某负责敲门和望风并分得1500元现金。

被告人万礼、陈某某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万礼,万礼举报江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到案情况说明④前科材料⑤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二、证人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万礼、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六、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查数据及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礼、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礼伙同陈某某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礼、陈某某属于共同犯罪,万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礼、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礼、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礼、陈某某有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礼以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星语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万礼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陈某某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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