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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绍伟贩卖毒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万绍伟,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院****,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旁边。2019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万绍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绍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钟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钟某某收取毒资后微信转账人民币380元给犯罪嫌疑人万绍伟,万绍伟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魏村“老太婆”(身份不明)购得毒品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南院篮球场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把毒品交给潘某某。

2.2019年12月20日,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钟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钟某某收取毒资后微信转账人民币860元给犯罪嫌疑人万绍伟,万绍伟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魏村“老太婆”(身份不明)购得毒品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南院篮球场将二粒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把毒品交给潘某某并从中截留少量供自己吸食。

3.2019年12月24日13时40分,钟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人民币380元给犯罪嫌疑人万绍伟购买毒品,万绍伟收取毒资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魏村“老太婆”(身份不明)购得毒品,并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小区附近将毒品给钟某某。

4.2019年12月24日14时57分,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钟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钟某某收取毒资后微信转账人民币420元给犯罪嫌疑人万绍伟,万绍伟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魏村“老太婆”(身份不明)购得毒品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北院门口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把毒品交给潘某某并从中截留少量供自己吸食。

5.2019年12月24日19时24分,钟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30元给犯罪嫌疑人万绍伟购买毒品,万绍伟收取毒资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魏村“老太婆”(身份不明)购得毒品,并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小区附近准备将毒品给钟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火电宿舍门口有人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万绍伟,并在其驾驶的电动车把手遮风手套中查获疑似毒品若干。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称重,冰毒净重0.39克,麻古净重0.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万绍伟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绍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绍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5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绍伟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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