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良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万良海因无钱用而产生盗窃道路交通护栏底座的念头,骑摩托车至南昌县新力都荟附近将金沙大道旁绿新路上的10个护栏底座分三次盗走,用摩托车运至南昌县岗上镇熊某某的废品店销售,获利130元,被告人万良海返回现场再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经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10个护栏底座共计价值人民币1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报案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良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良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1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良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姜跃清
附:
1.被告人万良海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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