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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良海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766号 

被告人万良海,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自然村**号。200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3月29日因盗窃、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6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11日因故意伤害、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良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万良海因无钱用而产生盗窃道路交通护栏底座的念头,骑摩托车至南昌县新力都荟附近将金沙大道旁绿新路上的10个护栏底座分三次盗走,用摩托车运至南昌县岗上镇熊某某的废品店销售,获利130元,被告人万良海返回现场再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经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10个护栏底座共计价值人民币1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报案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良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良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1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良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万良海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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