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万莉平,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莉平、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熊朝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晚上,向某某联系被告人万莉平购买两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小包子,万莉平让向某某到万莉平暂住的丰都县**镇**路**居民楼楼道内拿毒品。后向某某在该楼道内五楼水表盖只找到了一个甲基苯丙胺小包子,万莉平又让向某某到丰都县**镇**村**路口找被告人秦某某拿一个甲基苯丙胺小包子。随后向某某驾车来到丰都县**镇**村**路口,并将毒资人民币400元钱通过微信支付给万莉平,后秦某某将一个甲基苯丙胺小包子从自己家中二楼扔给了向某某。
2019年3月20日下午,向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万莉平购买一个甲基苯丙胺大包子,并将毒资人民币5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万莉平,万莉平让向某某到丰都县**镇**路**居民楼顶楼万莉平暂住的房屋窗台上去拿毒品。向某某拿到毒品后,发现数量偏少,联系万莉平要求换货,万莉平让被告人秦某某到自己家里拿一包数量更多的甲基苯丙胺给向某某更换。后秦某某到万莉平家楼下见到向某某,向某某将毒品交给秦某某,秦某某到万莉平家更换了一包毒品后到楼下将更换的毒品交给了向某某。
2019年5月21日下午,向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万莉平购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人民币3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万莉平。万莉平通过微信将毒品交易的地点发给向某某,向某某驾车来到万莉平指定的地点丰都县高家镇红砖厂三叉路口处,万莉平在一居民楼楼道间将包好的毒品扔给向某某。向某某取得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向某某处查获一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3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民警从向某某处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万莉平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莉平、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19]210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毒品交易过程视频、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莉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予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莉平、秦某某系共同实施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万莉平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万莉平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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