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万虎,男,197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被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5月、2015年11月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8月被福建省宁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7年1月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伟、黄帅、万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10月21日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10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7月9日至8月5日、9月20日至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7月9日、9月6日至9月20日、11月18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杨伟在本区非法贩卖毒品冰毒(即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帅知道被告人杨伟在从事贩毒活动。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杨伟为购买冰毒用于贩卖,由在四川老家的同学即被告人黄帅居间联系,向同是在四川老家的被告人万虎商定购买毒品冰毒。同月24日,被告人杨伟向被告人万虎支付3000元(系部分毒资)。同月25日,被告人万虎将卖给被告人杨伟的20.8克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黄帅,让黄帅从四川带至泉州交给杨伟。同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帅驾车携带上述毒品从四川出发,至同月27日晚上9时许到达本区丰泽街道霞淮街58-1号“福仁堂中医艾灸馆”门口处时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随后,公安人员在本区东海街道云山社区田新路10号2楼租房将被告人杨伟抓获归案,并查获70余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3日,被告人万虎在四川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缴获的毒品、手机等;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等;
3. 证人证言: 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万虎、杨伟、黄帅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品鉴定报告;
6. 辨认笔录:被告人万虎等人互相辨认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虎、杨伟、黄帅明知是毒品而合伙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伟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扬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虎、杨伟、黄帅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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