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远涛,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1200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远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万远涛先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阿里巴吧网吧等地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手机各一部,涉案手机价值共计4278元。
1.2019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万远涛在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阿里巴吧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时,将王某某放于10号桌上的一部联想Z6Pro手机盗走,并于同日在万州区高笋塘广场以300元的价格将涉案手机卖给路人。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72元。
2.2019年9月14日4时许,被告人万远涛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艾薇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时,将李某某放于63号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Magic2手机盗走,并于同日在万州区高笋塘广场以300元的价格将涉案手机卖给路人。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6元。
被告人万远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作案视频截图、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远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万州价鉴字[2019]28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监控视频。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远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远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远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宁
书记员:周颖
附:
1. 被告人万远涛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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