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万金群,女,绰号“万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于2019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5月4日被成都警方抓获归案,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金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金群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庞某某(已判)电话联系被告人万金群,希望从被告人万金群处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于次日在被告人万金群住处交易毒品。后因被告人万金群暂时无货,双方电话约定推迟一天交易。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万金群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驷马桥附近***小区**栋*单元楼梯间内以11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一包给庞某某。庞建购买毒品后驾车返回隆某,并于2019年6月20日凌晨在隆某市**街道**街**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庞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量,该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49.4克。
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庞某某身上搜查出的该包疑似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金群在2019年6月19日晚在其租住的成都市**小区内以11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49.4克给庞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金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金群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万金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劲
2020年9月2日
附:
1、起诉书一式8份;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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