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万长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寓**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长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一四川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向被告人万长海提出要购买其名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银行账户,被告人万长海同意后即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给该男子到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泉秀工商所申领五张其名下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后被告人万长海到工商银行丰泽支行办理其中三家商户的对公账户,并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该男子, 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元。
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被告人万长海申领的上述对公账户部分被用于电信诈骗接收赃款,即电话通知被告人万长海,被告人万长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说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微信汇款记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长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长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长海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长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长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长海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长海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万长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万长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长海现羁押于泉州市德化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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