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万青,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小区**栋**号。2018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海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8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中通快递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青涉嫌运输毒品罪、荣路、邓海军、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2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万青、绳某某(另案处理)前往武汉,通过中间人被告人邓海军联系到被告人荣路。万青、绳某某以31800元的价格从荣路处购买冰毒165克,后二人将毒品运回西安,因绳某某出资10500元分得冰毒40克。
2019年3月,万青和绳某某商定,绳某某出资9600元交由万青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30克毒品运回西安。2019年3月11日,万青乘坐顺风车前往武汉市。3月15日14时左右,万青通过邓海军在武汉市江汉区琴台大道**小区从荣路处以每克24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约50克。当晚,万青携带毒品乘坐顺风车返回西安市,3月16日凌晨5时许,在西安市绕城高速曲江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手包中查获疑似毒品物四包。2019年3月19日,民警在武汉市将荣路、邓海军抓获,从荣路处查获疑似毒品20包。经鉴定,从万青处提取的一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物品,净重48.13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2.6%,一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17.3797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一小包锡箔纸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2.47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小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圆形片状物品净重0.47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荣路居住房间内提取十三小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总净重1.73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红色圆形片状物品(内含一片绿色圆形片状物品)净重4.66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一小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淡黄色晶体状物品净重1.1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10.64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两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329.2832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甲联系万青准备以每克360元的价格购买5克冰毒后,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高某某,赵某甲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500元。当日下午,赵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南大明宫如家宾馆准备与万青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物证:毒品等;
3.证人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万青、荣路、邓海军、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青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5克、贩卖甲基苯丙胺50余克,被告人荣路、邓海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万青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荣路、邓海军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路、邓海军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青、荣路、赵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邓海军现羁押于西安市第八医院
2.卷宗八册,光盘二十九张,U盘一个,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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