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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风桃、熊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135号 

被告人万风桃女,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南昌市新建******自然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10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8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7年2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8年9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吸食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8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打架,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7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住宅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3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租住在南昌市**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赌博,于2012年3月1日被新建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8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风桃、熊某某、孙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万风桃伙同夏某甲、夏某乙(已判决)一起,在南昌市新建区、湾里区、经开区等地以用牌九推庄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每场次参与赌博人员数十人不等,被告人万风桃、夏某甲、夏某乙,按做庄或封庄赌资的5%抽头渔利。该赌场夏某甲、夏某乙占股90%,万风桃占股10%,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六万余元,其中夏某甲、夏某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六万余元,万风桃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余元。为逃避打击,该赌楼频繁更换场地,时开时停、并聘请专人望风、接送参赌人员。

自2019年10月以来,该赌场聘请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罗某某等人在赌场外围望风,每天支付望风人员每人人民币二百元报酬,截至该赌场被查获时止,被告人熊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四千余元,被告人罗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千余元。

2019年12月23日该赌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当场查获。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万风桃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风桃、熊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及同案犯夏某甲、夏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风桃、熊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风桃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万风桃等人开设赌场,积极帮助其从事赌场望风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风桃、熊某某、孙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情节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犯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万风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建议对万风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熊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万风桃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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