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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鹏贩卖毒品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089号

被告人万鹏,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家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万鹏多次向王某某、张某某、喻某某、万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俗称“麻古”和“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万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并陪同王某某向被告人万鹏购买毒品一次,交易地点为南昌县**镇**小区附近,交易金额900元。

2.2020年2月22日、2月23日、2月25日、2月26日、5月7日、6月11日,万鹏在南昌县**镇**小区附近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各一次,交易金额600元至1200元不等。

3.2020年3月15日、3月29日20时许、3月29日22时许、3月31日,万鹏在南昌县**镇**楼盘附近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各一次,交易金额300元至600元不等。

4.2020年4月28日,万鹏在南昌县**镇**小区门前向喻某某(另案处理)贩卖200元毒品。

5.2020年6月1日,万鹏在南昌县**镇**小区内向万某某贩卖500元毒品。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万鹏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屏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鹏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鹏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3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鹏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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