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万齐东,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万齐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 年10 月22 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8 年11 月14 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 月12 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万齐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齐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万齐东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齐东,听取了被害人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齐东于2019 年11 月30 日23 时许,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花园**幢**楼**室被害人梁某某租住处门口,窃得被害人梁某某晾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1698元的黑色BOY LONDON羽绒服一件。
被告人万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破案后,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万齐东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齐东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齐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齐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顾芳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万齐东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被告人万齐东《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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