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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龙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万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园**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8********,现住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5月19日因抢劫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万龙以每瓶260元的价格在**小区**栋**单元楼下贩卖了3瓶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曾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14点左右又以每瓶260元的价格在西湖区**小区大门口附近贩卖了4瓶可非给曾某某。被告人万龙于2019年11月6日中午11点左右在南昌县**小区**号门以每瓶260元价格贩卖了5瓶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曾某某。2019年11月6日中午12点左右,民警在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门口将被告人万龙抓获。2019年11月6日下午18点左右,民警在南昌县**网吧将曾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半瓶可非(2019年11月6日万龙贩卖给曾某某5瓶可非余下的半瓶)及半瓶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019年11月12日,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及橘色可疑液体状物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1、抓获经过、毒品入库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微信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万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毒品交易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含可待因成分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20 120

附:

    1.被告人万龙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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