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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龙龙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万龙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庄**号**号楼**单元**室。2004年2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龙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万龙龙在兰州市**区**路**号**村**号楼,持螺丝刀撬开该楼**室房门,趁无人之际,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桌子抽屉撬开,窃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3元,因被害人杨某某室友孟某某发现,未得逞,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小龙的陈述;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龙龙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龙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龙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龙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龙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万龙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龙龙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赵  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万龙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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