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5********,傈僳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云南省怒江***州***市人,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7********,傈僳族,文盲,群众,务工,云南省怒江***州***市人,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8********,傈僳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云南省怒江***州***市人,住山东省昌乐县**宿舍。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六某某、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六某某、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三某某、六某某在昌乐县铭基中慧食品有限公司后侧树林内,采用夜间照明方法、使用弹弓猎捕野生鸟类十一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鸟类为鸫科斑鸫,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户口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三某某、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三某某、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三某某、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卿
检察官助理:牟文英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三某某、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