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三某某、华某某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三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2000********,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公安局拘留。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因患有肝包虫,于2019年3月13日被阿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9********,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四川省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公安局拘留。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三某某、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三某某和华某某驾驶三某某的白色五十铃双排座小型货车并各自带上绳索在阿坝县**乡**村盗窃村民泽某某的三头牦牛。后二人驾驶该货车将牦牛运往阿坝县洛尔达乡阿尔君村时被阿坝县公安局洛尔达乡派出所民警挡获。被盗三头牦牛经阿坝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价值为16800元。被盗3头牦牛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头牦牛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三某某、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三某某、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168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金卓玛

2019年3月19

(院印)

附:

  1.被告人三某某因肝包虫采取取保候审,由其父亲甲某某作为其保证人;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作案车辆白色五十铃双排座小型货车暂扣于阿坝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