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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三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3********,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住本县**乡**村**社**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三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R****号小型轿车沿川古线由古鄯镇向民和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川古线29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12日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证实,从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10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理化检验报告;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维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9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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