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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三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0********,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三某某手持砍刀和其儿子胡某丙争吵,挖机司机张某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挖掘机途径三某某家门口时,三某某手持砍刀将挖机拦停,并用砍刀将挖机的挡风玻璃和油泵砍坏。后被害人一方报警,处警民警陈某某、赵某某前往三某某家寻找其本人,找到三某某后,三某某当场承认其手持砍刀将挖机挡风玻璃和油泵砍坏的违法事实。因三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告知三某某及其家属,因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民警需依法将三某某传唤到上江边境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并接受调查。传唤过程中,民警依法使用手铐,使用手铐过程中,三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并对派出所和处警民警进行辱骂,在戴上一只手铐后三某某采取推搡、捏手腕、板手指、搂脖子、抱大腿的方式伤害民警陈某某,并试图冲撞袭击民警,故意阻碍其执法。期间,其亲友六某某、刘某甲醉酒后进入执法现场,询问案件情况,希望从轻处置三某某,民警陈某某也多次告知因三某某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传唤,但三某某依然采取各种方式妨害民警执法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为防止警情升级,处警民警立即向值班室汇报情况,随后上江边境派出所增援民警前往执法现场,强制将三某某传唤至上江边境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1份、受案登记表2份、立案决定书2份、户口证明1份、处警经过2份、抓获经过6份、证据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技术照片、谅解书1份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施某某、刘某乙、鲁某某、何某某、六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泸发改价认[201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三某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三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砍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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