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69********,藏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三某某委托沙某某(另案处理)在手机淘宝网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射钉器1支。2017年6月,被告人三某某通过其“t148168437637****”手机淘宝账号在手机淘宝网支付150元钱购买了射钉枪套管1个、支付200元钱购买无缝钢管1个,在其位于马尔康市**乡**村**组**号家中利用电焊机、打磨机等工具自行改装制造射钉枪一支。三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到马尔康市公安局党坝乡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射钉枪一支。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三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焊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三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三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三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琦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马尔康市**乡**村**组**号。
2.侦查卷2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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