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三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81996********,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住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黑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三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81991********,藏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住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黑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黑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三某甲、三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三某甲与三某乙因缺钱共谋盗窃挖掘机电脑板。2019年9月4日,二人驾驶一辆白色套牌捷达车(车牌号为:川 A244KE)先后在黑水县沙石多乡杨柳秋村雅麦湖上行 200 米处、黑水县沙石多乡壤口隧道下行400 米处以及红原县阿木乡采石厂工地盗窃挖掘机电脑板三台、车载无线终端器一个。随后,二被告使用微信联系买家,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销赃。2019年10月1日,黑水县公安局将藏匿的电脑板及车载无线终端器依法查获。2019年10月8 日,将销赃的电脑板追回。经依法评估,被盗挖掘机电脑板及车载无线终端器价值为¥42,708. 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零捌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三某甲、三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三某甲、三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三某甲、三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三某乙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婧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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