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杭州****有限公司**,户籍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无业,户籍住址:单元**户,住本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李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上官某某制作用于在**(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购平台秒杀商品的抢购软件,并通过网络提供给位于本市杏花岭区的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收取购买费、使用费5.3万元。经福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软件具有软件登录时检测软件的使用权限;定时检测中控系统与服务器总控制系统的连接情况;在软件上通过扫码或账号密码登录的方式登录手机**;定时下单;绕过**接口sign签名算法校验;绕过**防刷风控措施;使用批量服务器IP和批量**账号进行批量下单,从而绕过**防同一IP批量下单的风控措施等功能。
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上官某某购买抢购软件,在其位于本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使用该软件在**网站上通过“抢购”、“秒杀”等方式抢购限量版篮球鞋等商品,后将抢购的商品加价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上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上官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移送:侦查卷四册,散材料三页,光盘六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