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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官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31号

被告人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9月19日至10月3日、自2016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自2017年2月17日至3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身份证件罪

1.2016年3月8日,被告人上某某以每张170元左右的价格,从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他人身份证45张,并使用其卡号为62220826050********的工商银行账户,向朱某某使用的户名为“苏某某”、卡号为62155944020********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7400元。

2.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上某某以每张200元左右的价格,从朱某某处购买他人身份证50张,并使用其卡号为62220826050********的工商银行账户,向朱某某使用的户名为“苏某某”、卡号为62155944020********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帐10200元。

3、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上某某以每张200元的价格,从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他人身份证120张,并使用其卡号为62170042299********的建设银行账户,分两次向钱某某使用的户名为“高某”、卡号为62284810913********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上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5年以来,被告人上某某多次将从朱某某、钱某某等处购买的他人身份证,提供给倪某某、赵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银行卡,再由倪某某将办理好的银行卡以“顺丰”快递邮寄给上某某。

1.2016年5月4日,倪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单号:921589733080),从陕西省西安市向渭南市**区**街**号*号***区“日日顺乐家”快递柜邮寄给上某某一个包裹,包裹内有赵某、赵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22张。

2.2016年5月5日,倪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单号:664326009815),从陕西省西安市向渭南市**区**街**4号*号***区“日日顺乐家”快递柜邮寄给上某某一个包裹,包裹内有赵某、赵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8张。

3.2016年5月9日,倪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单号:933808671563),从陕西省西安市向渭南市**区**马街**号*号***区“日日顺乐家”快递柜邮寄给上某某一个包裹,包裹内有赵某、赵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19张。

4.2016年5月9日,倪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单号:924352774551),从陕西省西安市向渭南市**区***街**号*号***区“日日顺乐家”快递柜邮寄给上某某一个包裹,包裹内有赵某、赵某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1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工作笔录:赵某某、赵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成武县公安局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并将部分身份证件交给倪某某等人为其办理银行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某某在判决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上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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