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1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管理处家属院**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上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上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河堤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堤北路六峰路口处时摔倒,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上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上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巩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上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上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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