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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上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住沁水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 时许,沁水县中村镇张马村张某乙家在修建院墙过程中,上官某某和张某乙因修建院墙占地问题发生纠纷,并发生口角,上官某某将砌好的院墙地基石头扒下,张某乙欲上前阻拦上官某某时,上官某某顺手将张某乙推倒在地,致使张某乙腰部骨折。

经鉴定,张某乙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上官某某的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上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都良生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上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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