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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官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966号

告人上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园**号。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家园**幢**室家中微信同被告人上官某某商谈购买太阳锥尾鹦鹉事宜,后被告人上官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一只太阳锥尾鹦鹉出售给郑某某,并将涉案鹦鹉送至郑某某本区**家园家中。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在郑某某家中查获涉案太阳锥尾鹦鹉。经鉴定,涉案鹦鹉确定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太阳锥尾鹦鹉(照片形式);

2.书证: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上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贴吧账号、鸟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上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 梅秀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上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05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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