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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官某某2人受贿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93号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61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政府,住蒲城县****1巷17号,1992年9月至今在**镇政府工作,2004年3月至2013年2月担任**镇民政干部,负责民政工作,现在**镇政府老龄办任职。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31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公馆,住富平县**楼。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担任**镇纪委书记,分管民政工作;2012年3月至今担任蒲城县**副主席。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某某、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份,蒲城县民政局为给9月份雨涝灾害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决定对因雨涝灾害造成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而造成无房居住的受灾群众进行重建资金救助,标准为每户15400元。2012年春节过后,被告人上官某某利用负责办理本镇2011年秋季洪涝灾害重建补助工作之便,同被告人齐某某商定,向**镇除符合条件的及过于贫困的户外,其余受灾补助群众每户按2000元的标准收取办事费用,同时商定给齐某某两万元。后上官某某在具体收钱过程中私自决定以每户2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标准,通过村干部向**镇19户群众收取办事费用共计62500元。被告人上官某某将其中的18389.4元用于支付前期因公垫付的民政工作费用;给补助群众苏某某退了2000元,补助群众申某某通过村干部申某某从上官某某处借了3000元,补助群众何某某以借的名义从上官某某处要回了4000元。被告人上官某某于2012年3月份在**镇政府齐某某的办公室给了齐某某10000元,2012年5月份齐某某调离**镇政府后给了齐某某10000元,被告人齐某某将分得的2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除上述之外,其余的钱被告人上官某某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上官某某、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李某某、惠某某、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户籍证明信》、《任职证明》、《蒲城县民政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办法》、蒲财发(2012)28号文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2017年5月2日

附:1.被告人上官某某、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零散材料8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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