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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官永东受贿、滥用职权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上官永东,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第十八届宁都县人大代表,中共宁都县青塘镇委员会原书记,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号,住宁都县**镇**二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2019年7月31日宁都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永东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的事实

    2014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上官永东在担任中共宁都县青塘镇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书记期间,其明知青塘镇街背土地由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江西鸿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何爱华(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提起公诉)控制的情况下,仍为何爱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9月,被告人上官永东以建设青塘镇农贸市场的名义为何爱华办理了19.95亩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安排何爱华报名摘牌后在青塘镇政府仅收到上交的3000000元保证金,在未付清土地拍卖款、未办理土地过户的情况下,任由何爱华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割出让该宗土地给他人建房,一直未实施农贸市场项目。后被告人上官永东安排青塘镇工作人员联系制作项目鸟瞰图,以掩盖真相,应付检查。2016年11月,在市国土局到青塘镇调查何爱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时,被告人上官永东安排工作人员以青塘镇政府的名义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帮助何爱华逃避了相关部门的查处。此后,为了避免何爱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发,被告人上官永东答应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何爱华补偿及让其承包基础设施工程等优厚条件,将青塘镇政府移民安置点安排在何爱华非法控制的土地上,妄图用镇政府的扶贫项目掩盖何爱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何爱华为了感谢上官永东对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关照,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在上官永东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2017年春节前在上官永东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2018年春节前在上官永东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共计100000元。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上官永东主动联系何爱华出售南堡村油麻坑脐橙果园给青塘镇政府,并就价格评估等事宜与何爱华多次商议。被告人上官永东不顾青塘镇大部分党政班子成员反对,帮助何爱华最终促成了青塘镇政府高价购买何爱华果园一事,于2017年11月底上官永东在自己办公室收受何爱华送上的感谢费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上官永东共收受何爱华人民币400000元。

 2、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7年上半年,青塘镇政府获得8350000元扶贫款后,被告人上官永东违规决定使用该扶贫资金购买何爱华脐橙果园并将该果园返租给何爱华,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172400元。为了促成青塘镇政府高价购买何爱华果园,上官永东不顾其他党政班子成员的反对,指使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宋某某、协管领导赖某某联系评估机构对何爱华的果园进行资产评估,授意将评估价6989901元后变更为8402966元,安排青塘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温华生与何爱华等人签订果园转让、租赁协议并支付8350000元给何爱华。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调查评估,认定该果园的价格为7177606元。      

3、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

2015年至2018年底,经被告人上官永东同意,青塘镇政府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方式从镇财政套取公款共计582600元,并从镇高速办借支的1500000元中虚开水泥发票套取公款103650元,从镇自来水厂虚列工程款套取公款66350元,合计套取公款752600元给青塘镇部分党政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私分,被告人上官永东分得159000元。

被告人上官永东归案后已交代上述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资产价格评估报告、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爱华、蔡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上官永东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上官永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违规决定使用扶贫资金抬高评估价格购买何爱华果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任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虚开发票套取公款以加班费、误餐费等名义私分给个人及相关人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祝青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上官永东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4.男士手提包1个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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