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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告人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上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苏CD****号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加油站对面道路时,与陈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苏CH****号轿车发生碰撞,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上某某弃车逃逸,步行至徐州市九七医院时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上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286.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及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协议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及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上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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