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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1430号

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严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4********,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户籍在山西省新绛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期间,在与咸宁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另案处理)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空走流水等方式,从*乙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69,634.80元,税款人民币155,417.02元,均已申报抵扣。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甲公司在案发后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经营被告单位*甲公司期间,从*乙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69,634.80元,税款人民币155,417.02元,均已申报抵扣。

2.证人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合同、银行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立案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签订虚假合同、空走流水等方式,通过庄某某从*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单位*甲公司已补缴税款。

4.《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单位*甲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赵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十五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亦然

检察官助理:戴忞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室,联系方式:1872140****。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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