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787号
被告单位上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1********,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街道**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性别:女,1983年**月**日生,系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刘某某,性别: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0********,**族,**文化,上海**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广场**室。2013年1月11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浙江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10月13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上海**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于2018年10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56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涉案税款已补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设备有限公司收受发票清单、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起诉意见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嘉定区爱特路68弄5号702室查获涉案公司相关材料清单、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实,上海**设备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经过及上述发票已入账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税款已补缴。
3.营业执照副本证实,涉案公司的企业性质。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员电子档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案经过及其前科等基本情况。
5.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单位及个人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单位上海**设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冰
检察官助理:许佳蕾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刘某某联系电话:1832133****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资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副本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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