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850号
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曹某某。2018年4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系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80********,汉族,中专文化,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江西省婺源县**街道**路**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8年4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15日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购买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105,062元(以下币种同),税款共计741,761.15元,均已申报抵扣。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被告人吴某某的银行明细证实,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抵扣证明、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3.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赚取开票费的情况。
4.税收完税证明证实,被告单位**公司已补缴税款。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在作案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告单位**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被告人吴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8.被告人吴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70余万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莹
检察官助理:谢丹贤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362171****。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材料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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