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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海**公司成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140号

被告单位上海**公司成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92937****,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3********,系**公司员工。

告人顾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2********,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1月8日分别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1月8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管辖;同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同意本案由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公司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经营期间,经由被告人顾某某决定、朱某某(另案处理)具体操办,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接受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涉及税额人民币19万余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芷江西路派出所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全额补缴了相关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办案说明、个人账户明细、发票清单及涉税材料调查证明材料、电子缴费凭证等书证;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及关联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顾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方式:1333180****

2.侦查卷宗一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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