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魏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单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9138****,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某某,性别:**,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8********,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魏某某,性别:**,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2********,**族,**文化,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在河南省虞城县**乡**村**楼,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7********,**族,**文化,**,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村**号**室,住本市浦东新区**镇**街**弄**号**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11月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经营期间,因缺少增值税进项发票,经由被告人魏某某决定,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脑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58948.4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魏某某已将涉案税款交由公安机关冻结。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抓获经过、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认证清单、销售协议、销售出库单、产品购销合同、银行流水记录、华夏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卡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上海同大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魏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怿昕

检察官助理:黄亚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366162****;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本市浦东新区**镇**街**弄**号**室,联系方式:1305208****

2.侦查卷宗三册、鉴定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赃证物品见清单

7.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