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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饶市广丰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单位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63847432U,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梧桐山,公司法人代表:陶某甲

诉讼代表人陶某甲,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3221965********,户籍所在地上饶市广丰区,现住广丰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397032****,现系上饶市**建材有限公司日常管理负责人,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我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成立,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系谢某某。2011年8月26日,经广丰县林业局广林地批字[2011]第02号批复,批准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林地六亩的临时占用批复。2014年至2017年3月,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三次因未经县级林业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剥挖林地山皮采石,被广丰区林业局以非法改变林地用行政处罚。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将剥挖好山皮并划定好范围的采矿区承包给浙江老板任红亮采石生产经营。2018年12月份,安监部门会同有关专家到矿区检查时,发现矿区发生垮方,存在安全隐患,遂要求上饶市虎岩建材有限公司将矿区垮方范围挖成台阶状采石。公司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谢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随即安排人员剥挖林地山皮建台阶状采矿区,将剥挖的泥土堆放在排土区,造成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2019年6月,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发生变更,变更法人代表为陶某甲。同年10月,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洋口镇青桥村虎岩采石场在山场采石,随后林业局工作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

2019年12月10日,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丰区洋口镇青桥村梧一组“外虎岩”“石岭公底”山场被占用林地面积为30.385亩,其中已造林绿化面积17.189亩(含公益林地2.019亩,商品林地15.17面),未造林面积13.196亩(含公益林地2.585亩,商品林地10.61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详细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区分局对谢某某、刘思国、陶某丙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公司变更通知书、广丰县林业局(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租凭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采矿许可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案件移送书、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调查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停止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申请书一份、江西省政府非税收亲据等;2.证人陶某乙、程某某、陶某丙、陶某甲、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广丰区**镇**村**组的外虎牙和石岭公底山场采用机械剥挖的方式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露天采石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林地植被被严重破坏,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0.385亩,谢某某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谢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进行植被恢复减少森林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饶市广丰区**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添洁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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