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单位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注册号361122210******,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排**镇**村,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5********,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浙江诸暨人,196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村**号,常住居住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创美小区23栋402室,现任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丰县排山镇某某采石场矿区位于广丰区排**镇**村**排**村前山后山场,主要是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最早上世纪80年代就有村民在上述山场开办采石场,2009年,周某某注册成立广丰县排山镇某某采石场,并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的交易方式取得某某采石场矿业权,其取得矿业权后并没有进行矿山的开采,而是将矿山的矿业权进行转让,王某某在2010年6月转让到该矿山的矿业权后,委托李某某代其全权负责某某采石场的经营、管理。矿山在生产经营到2014年7月时,因受国家对采矿业相关政策调整的影响,某某采石场当时作为一个年生产量只有3万吨的小矿山就被关停了,某某采石场在关停后就未再进行石灰石开采性生产。同年,该企业因在2013年上报过年报信息后未再上报年报信息,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7月,上饶市广丰区国土资源局重新以网上挂牌出让的交易方式对广丰县某某采石场的矿业权进行出让,为竞拍广丰县某某采石场的矿业权,李某某与沈某某、杨某某、朱某某4人在2016年6月成立了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由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取得该采石场的矿业权后,李某某于2016年12月将其所占的公司股份出让给了杨某某和朱某某,公司考虑到李某某对采石场的经营管理和对广丰区里相关职能部门都比其他人较为熟悉,为便于公司的生产、管理,2018年3月公司任命李某某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2018年5月,公司的投资人发生变更,变成由钱某某、柏某某和杨某某三人控股,由钱某某出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继续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代为行使法人权利,对矿山各项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开始搞基建和进行露天开采石灰石等经营生产行为占使用山场林地。
2020年7月17日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委托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广丰区浙广矿业有限公司在广丰区排山镇黄狮村“山青尾后背山”山场及排山镇卅八都村“前山后”山场被改变林地总面积,被改变林地用途中已进行复植复绿的林地面积和未进行复植复绿的面积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饶鉴[2019]环鉴字第286号鉴定意见书:1、2013年12月24日(鉴定机构能够找到的最早的卫星影响照片)至2018年2月27日新增占用林地面积为49.124亩;2、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7月17日(鉴定之日)新增矿区面积49.242亩,其中非林地面积9.736亩,新增占用林地面积39.506亩;3、广丰区排山镇黄狮村“山青尾后背山”山场及排山镇卅八都村“前山后”山场占用林地面积244.361亩,其中复植复绿面积为101.835亩,未复植复绿面积为142.52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李某某、沈某某、陈火金等人在上饶市林业局广丰分局的笔录材料、广丰县排山镇某某采石场、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变更信息、采矿权出让合同、矿业权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股东会议决、法人授权委托书、案件移送书、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关于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调查报告、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责令停止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场与旱地租赁合同、领款凭证等;2.证人沈某某、钱某某、柏某某、杨某某、詹某某、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广丰县排山镇某某采石场和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在企业经营、生产期间,未经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采用机械扒挖和爆破的方式非法将矿区内山场的植被予以扒挖、山体予以推平成采矿区,造成原林地植被严重破坏,分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49.124亩、39.506亩;被告人李某某系排山镇某某采石场和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对上述两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业使用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采用机械扒挖和爆破的方式非法将矿区内山场的植被予以扒挖、山体予以推平成采矿区,造成原林地植被严重破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上饶市广丰区浙广矿业有限公、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进行植被恢复减少森林火灾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饶市广丰区**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添洁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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