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下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1198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同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同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同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由同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下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11分,被告人下某某某驾驶夏吾多杰的青DC***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山市场内沿曼日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行人韩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下某某杰与韩某某家属达成协议,下某某某赔偿20万元后得到被害人韩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仁某某某、夏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下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青警院司鉴中心(2019)法病鉴字第5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黄公鉴(法)字(2019)0071号鉴定书、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520号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绘图、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下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下某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勃
检察官助理:卡着才让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下某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同仁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案卷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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