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龙岩市**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左右,“廖某某”授意丘某乙(另案处理)帮助其取款并承诺给付6.5%-7%的提成。当即丘某乙又授意被告人丘某甲帮其联系“洗钱”(取款)人员,承诺给丘某甲1%的提成并同意丘某甲向其提出的“洗钱”人员提成5%的提议。后被告人丘某甲与丘某乙、“廖某某”及“洗钱”人员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进行商议、联系的同时,丘某甲告知丘某乙其联系的“洗钱”人员均在境外无法取现金,要求丘某乙提供转移款项所需的银行卡。后丘某乙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给其提供银行卡并授意刘某某帮助其支取款项。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害人贾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通过陌生人微信推荐的贷款二维码扫码下载了软件“宜人贷”后,被对方以证明还款能力、账户信息有误等为由被骗取人民币51000元。被害人贾某某被骗款项中的31000元通过多级账户转入刘某某提供给丘某乙的银行账户后由刘某某支取并交给“廖某某”。被骗的31000元赃款被刘某某支取、转移成功后丘某甲、丘某乙、刘某某分别获取相应的提成。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丘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联系转移赃款人员并伙同他人支取、转移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毕图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丘某甲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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