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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住址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2017年6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25日至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曾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丘某某商定,曾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包裹将藏匿在茶叶袋内用塑料吸管包装的“赌博粉”邮寄至上杭县**快递收取点,由被告人丘某某收取后再转交给购买人。2017年至2018年间,曾某某先后三次邮寄共计18个(每个重约0.5克)“赌博粉”,被告人丘某某收到后按曾某某的要求运送至上杭县汽车站附近,先后三次分别交给前来购买“赌博粉”的被告人魏某某和谢某某等人。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丘某某还代收谢某某购买“赌博粉”的资金人民币1400元,后通过王某某的手机银行将该资金转账给曾某某。被告人丘某某从中获得好处费人民币204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魏某某从曾某某处以每个“赌博粉”1100元的单价购买了4个,附赠2个,合计6个,总重量至少3克的“赌博粉”。后通过被告人丘某某中转到手。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武平县**镇**小区从梁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个1500元的价格,购买4个约共重2克的“赌博粉”,在同日以每个2500元的价格将其中2个“赌博粉”卖给孙某某。

在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应曾某某要求,驾车到上杭高速**服务区一班车上接到曾某某卖给梁某某的3个“赌博粉”和因此行作为报酬曾某某送给被告人魏某某的2个“赌博粉”,被告人魏某某把3个“赌博粉”运到武平县**镇交给梁某某。

2019年3月8日凌晨,曾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试验“赌博粉”效用,两人在武平县**镇**酒店被告人魏某某租住的306房将1个“赌博粉”融入酒水中喝下。次日,曾某某、陈某某入住武平县**宾馆后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两人经尿检甲基苯丙胺(冰毒)均呈阳性。

2019年4月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武平县新汽车站旁的**店门口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4月22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丘某某在上杭县**小区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三部;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帐、业务凭证等书证;3.证人证言:孙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丘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等笔录;7.电子数据:武平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8.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赌博粉”而多次帮助中转约为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能退出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赌博粉”而贩卖一次,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赌博粉”一次,分别约为1克、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能退出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春浩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丘福辉、魏贵福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扣押的手机三部暂存于武平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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