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约4时30分,被告人丘某某驾驶号牌为粤MQ****黑色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平远县**镇驶往大柘镇。当日5时30分左右,途经G206国道2177KM+400M平远县大柘镇**道**车站门口路段时,超速行驶撞到由西往东横穿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徐某某,致使徐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丘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停车查看并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经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检见与接触面较大的钝性物体外力撞击和挫擦致颅脑损伤、血胸合并多发性骨折死亡。
2019年9月26日,经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丘某某与徐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丘某某按事故责任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核定赔付,丘某某另赔付徐某某的亲属丧葬费等费用人民币103000元。徐某某的亲属对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青
检察官助理:梁莹莹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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