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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4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1时00分许,被告人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由乐昌市府前桥往棉纺厂方向行驶,当行使至乐昌市大瑶山路爱心大药房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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