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窝。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凌晨,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丘某某从梅县区**镇沿**线往梅城方向行驶,02时40分左右,行驶至梅县区**水电站地段时,碰撞中间隔离柱致使摩托车倒地,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和丘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丘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0.0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凌炎阳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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